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8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明煌 債務人 林鼎原林坤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無投保資料,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債務人址設於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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