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家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鎮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578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康家榛、債務人 盧桂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