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翠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101年度基小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小額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