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93號
抗 告 人 張義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錡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