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吳映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6,07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映萱於108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113年10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1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
10.69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6月2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86,07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