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8年1月初,原依報刊廣告應徵工作,俟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蔡哥 」之成年男子聯絡後,明知其所從事之工作,係以詐術收取人頭帳戶,竟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圖牟利,遂應允以每次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收取帳戶,期間「蔡哥」以門號0000000000或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與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繫,由「蔡哥」指示被告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點,向遭詐欺集團以應徵工作為由受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取履歷表、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證件,待被告取得後,再依「蔡哥」之指示放置在火車站置物櫃,被告再以手機簡訊或撥打電話告知「蔡哥」置物櫃之編號及密碼,俟「蔡哥」取得上開證件後,再以電話通知被告至何編號(密碼)之置物櫃領取報酬,經循線追查,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而此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丙○○固對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丁○○、己○○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綦詳,惟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之中壢後火車站,而被告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9日起訴時其住所、居所均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被告則因另案經借提至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遷徒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對同案起訴之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部分(詳見附表一所示,業經本院另行審結)雖有管轄權,但細繹起訴意旨,「蔡哥」之人迄未能具體查明,且被告與乙○○間又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等情形,並非相牽連之案件,要無牽連管轄可言。綜上,本院就被告丙○○部分無管轄權甚明,茲公訴人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地點│詐得之帳戶│├──┼───┼────┼──────┼────┼─────┤│1│戊○○│98年1月│刊登報紙,應│臺北縣板│中國信託銀││││12日│徵司機,需提│橋市錢櫃│行帳戶(帳│││││供帳戶、金融│KTV│號00000000│││││卡││91號)│├──┼───┼────┼──────┼────┼─────┤│2│甲○○│97年底│刊登報紙,應│中和南勢│中國信託銀│││││徵司機,需提│角│行帳戶(帳│││││供帳戶、金融││號00000000│││││卡││66號)、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560│││││││000000000│││││││號)│└──┴───┴────┴──────┴────┴─────┘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地點│詐得之帳戶│├──┼───┼────┼──────┼────┼─────┤│1│丁○○│98.2.19│刊登報紙,應│中壢後火│渣打銀行帳│││││徵司機,客人│車站│戶(帳號│││││會把款項直接││0000000000│││││匯入司機帳戶││566006號)│││││內,所以需要│││││││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2│己○○│98.2.19│刊登報紙,應│中壢後火│中國信託銀│││││徵司機,客人│車站│行帳戶(帳│││││會把款項直接││號00000000│││││匯入司機帳戶││00000000號│││││內,所以需要││)│││││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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