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刑保工字第029號)。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0號(併98年度易字第2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甲○○偕同受刑人乙○○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0號(併98年度易字第213號)卷宗暨卷附98年度刑保工字第29號保證金繳納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等資料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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