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526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乙○○
43樓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