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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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劉金松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廖少芃 法定代理人 黃怡潔 關係人 廖柏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廖少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少芃(『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