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被告 黃秀英
邱惠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及「計息本金」欄「251萬8,901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51萬9,80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