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3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慕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勳 間因104年訴字第41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