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3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吉選任辯護人董佳政律師被告林柏帆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被告 蕭旻哲
余文豪 吳沿呈 賴信嘉 郭彥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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