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超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千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66437元│自民國107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26日止│年息6.56%│││││││││├───────────┼───────────┼───────┤│││自民國107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08年04月26日止│年息7.872%│││││││││├───────────┼───────────┼───────┤│││自民國108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56%│││││││└──┴───────┴───────────┴───────────┴───────┘附件:
一、緣債務人洪千蕙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6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66,437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