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71號聲請人 陳佩婷 上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9條至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其繼承開始被繼承人住所地即台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19,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