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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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92號

聲請人 吳重文

相對人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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