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45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趙桂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4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