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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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丁○○被告戊○○
丙○○甲○○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東簡字第4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台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劉柏駿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