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5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54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崔莉珍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債權人並聲明參與併案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申字第14300號,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