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劉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96元,及其中20,949元自民國
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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