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欽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0年度偵續字第315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110年度緩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欽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期滿,所查扣行賄用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600元(110年度綠保字第287號扣押物清單),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業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112年9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而扣案之現金6,600元(110年度綠保字第287號扣押物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行賄臺北市立文獻館編纂組聘用規劃師 張德明 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扣案物品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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