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松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雖記載有「累犯」二字,但綜觀判決全文,並無任何有關被告前科及累犯之記載,亦未有何援引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加重被告刑度之論述;另被告雖有前科,但最近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為民國90年5月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有關「累犯」二字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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