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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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捌佰伍拾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