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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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原記載受刑人姓名「 楊鎮斌 」,均應更正為「甲○○」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原記載受刑人姓名「楊鎮斌」,原應為「甲○○」之誤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原記載受刑人姓名「楊鎮斌」之上揭文字記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得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