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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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廖彩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主 文8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0二之限制。
11理 由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3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4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5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6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7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18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19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20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21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22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23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24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25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26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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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8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29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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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31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32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89元之第一頁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2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3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4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5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6
(二)債務人目前由其兄弟姊妹雇用、照顧母親,係有薪資、執7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8每月收入加計身障補助4,872元後約為23,100元,高於其9過去任職華麟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22,000元,有本院訊問10筆錄、債務人郵局存摺影本等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考11量債務人障礙等級為極重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12佐,故其收入雖低於基本工資,仍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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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之母無收入、無財產,確有受扶養之必要,14其扶養義務人有五人,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15用1,500元,應屬合理。又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16必要支出17,599元,未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17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18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薪資收入加計財產為1,666,28919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1,375,128元後之餘20額為291,161元,已逾九成提出262,800至更生方案中用以21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22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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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4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5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6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7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8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9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0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1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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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3官提出異議。
第二頁1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3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4
壹、更生方案內容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2,800元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9,672,794元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8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65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9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0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1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2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3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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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5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每期清償金額:485元17
(0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428元19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361元21
(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273元23
(0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117元25
(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216元27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171元29
(0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146元31
(0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216元2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856元4
(1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381元6
參、補充說明7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8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9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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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1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2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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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5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6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7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8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9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0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2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2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