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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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52號聲請人 黃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5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全天候基金11-D0-00-0000000-0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