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李承遠 被告 良和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雨荷 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被告 陳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