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 吳素娥 債務人 林朝陽
一、債務人吳素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素娥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林朝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2.137%│自民國108年1│自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2,692,716││月3日起至清│民國108年8月3日止,按│││元││償日止│0.2137%計算│││││├───────────┤│││││自民國108年8月4日起至││││││108年11月3日日止,按││││││0.4274%計算│├──┼─────┼─────┼──────┼───────────┤│2│新臺幣│1.44%│自民國108年│自民國108年2月4日起至│││7,658,508││1月3日起至民│民國108年6月2日止,按│││元││民國108月6月│0.144%計算│││││2日止││││├─────┼──────┼───────────┤│││1.74%│自民國108年6│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至│││││月3日起至清│民國108年8月3日止,按│││││償日止│0.174%計算│││││├───────────┤│││││自民國108年8月4日起至││││││108年11月3日止,按0.34││││││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