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樹明 即 周應欽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94,689元」及請求原因事實尚欠
本金達「新臺幣594,68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繳款明細表尚欠餘額為「新臺幣869,040元」不相符。)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0月10日」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民國112年10月10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