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706號聲請人 林政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雨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經查,相對人魏雨婷現戶籍設於花蓮○○○○○○○○○,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具狀時一併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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