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34號

債權人 彭業升

債務人 侯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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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3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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