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0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侯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此部分查詢無結果)、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址於台南市新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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