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637號

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希僕文 ‧幸蓋即 陳志豐

胡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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