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永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永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永杰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