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0號上訴人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自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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