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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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為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富為貿易有限公司)、 葉志成 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