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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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柯雨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 邱紀睿 、 黃韻瑾 、 林吉理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