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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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 錢錫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聰 即 李萬定 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之李文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繼承人李萬定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並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四、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