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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