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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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