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政豪
(原名施志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牡丹 告訴被告施政豪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牡丹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