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債權人 劉羿華 上列債權人劉羿華因與債務人 吳信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羿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債權人 劉羿華 上列債權人劉羿華因與債務人 吳信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羿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