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洪淑卿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榮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所主張就坐落被告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範圍之概略圖(含道路寬度、長度等)及約略面積,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具體陳報,將以主張通行該土地之全部處理。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起訴書漏未簽名或蓋章,應到院補簽名或蓋章,或另寄送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書1份到院。
四、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先例參照)。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對於被告所有前開土地有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土地因通行所增價額為準。故原告應檢附具體證據釋明其所有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或聲請本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為簡易鑑定(原告可陳報適當之估價師人選)。如不願送鑑定,本院將依情形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