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毓蓉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