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王志南 被告 阮紅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簡字第58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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