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悦展 人債務人 洪悅倫 債務人洪依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