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李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正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萬元整,自89年5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
(二)緣債務人李正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自89年5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三)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12月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65,590元│103年12月12日起至│百分之2.917│104年1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4,500元│103年12月12日起至│百分之4.04│104年1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