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楊鈺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張富美 等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05年訴字第21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06年1月10日上午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為核對筆錄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爰聲請上開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06年1月10日上午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係以核對筆錄有無漏載,以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作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因涉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使用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乃以其所陳明之理由範圍為目的,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即非適法,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