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可芸被告林凱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可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可芸因被告林凱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乙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4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有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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