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麗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