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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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侯忠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侯忠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2年3月25日│301,100元│AB0000000││││大分行││││└──┴─────┴─────────┴───────┴─────────┴────────┘